第四十四章 第一日·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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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十二日,上午八点四十。
法院大楼,第七法庭。
门口挂着一块牌子。
不是“民事审判庭”。
破产法庭
何斌站在牌子底下,仰头看了半天。
“方先生。”他说。
“嗯。”
“我以为是去证监会。”
方牧说:
“我也以为是。”
他把包往上提了提。
“何斌。”他说,“你进去以后,坐最后一排。”
“为什么。”
“不要记。”方牧说,“不要拍。不要跟任何人说话。”
他停了一下。
“看人。”
九点整。
法庭里坐满了。
最前面是合议席。
三个人,中间那位年纪最大,头发花白。
审判长。
左边一张桌子,坐着一个五十来岁的男人,面前堆着半人高的纸。
那是管理人的位子。
右边两张桌子。
一张坐着沪东机电的人。
一张坐着弘盛的人。
陈慎之坐在弘盛那张桌子后面。
他今天穿了一件深色的西装。
面前只有一个本子。
再往后,是旁听席。
四排椅子。
方牧、赵振声坐在第一排。
文嫂没来。
何斌坐在最后一排,最靠边那个位子。
九点零三分,审判长开口。
“本案系债务人上海沪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他说,“关于编号 WH-01 设备权属及相关处置行为是否应予撤销的听证。”
他停了一下。
“本庭先明确审查范围。”
方牧把笔拿起来。
审判长说了三条。
“第一,”他说,“本次听证审查两项:一是该设备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二是二〇一六年四月的处置行为,是否属于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或者是否存在无效情形。”
“第二,”他说,“本次听证不审查刑事责任。涉及刑事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他说,“本次听证不审查工伤认定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权利人另行主张。”
说完,他抬起头。
“各方听清了吗。”
“听清了。”陈慎之说。
方牧站起来。
“听清了。”
他坐下。
赵振声在旁边,用很低的声音说了一句:
“这就是他们的第二招。”
方牧没有转头。
他在纸上写:
不审人。
审判长说:
“申请人方,陈述主张。”
方牧站起来。
他先把九件东西的清单递上去。
然后他说了一句话。
“我主张,”他说,“编号 WH-01 的设备,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审判长抬起头。
“理由。”
方牧说:
“因为它从来没有被合法地卖出去过。”
法庭里安静了。
方牧往前走了半步。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的《资产清算清单》上,”他说,“这台设备的残值是四万一千元。”
他停了一下。
“同一台设备,在同一年,”他说,“被同一个人,卖过两次。”
他抬起头。
“第一次,两千六百三十一万。”
“第二次,四万一千。”
没有人说话。
旁听席上有人轻轻“嘶”了一声。
审判长把手里的材料放下。
“两次交易的主体,”他说,“是否相同。”
“出卖人相同。”方牧说,“都是润丰。”
“买受人呢。”
“第一次是境外买方。”方牧说,“第二次是沪东机电。”
审判长在本子上写了两行。
然后他抬起头。
“时间。”
方牧说:
“第一次,二〇一六年一月。”
他停了一下。
“第二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陈慎之站起来了。
“审判长。”
“你说。”
陈慎之说话还是很慢。
“关于这两次交易,”他说,“我方不否认其存在。”
旁听席动了一下。
方牧握着笔,没有动。
陈慎之说:
“我方要说明的是,这两次交易的对象,并不是同一台设备。”
他翻开本子。
“润丰厂区内,”他说,“编号为 W 字头的设备,共有十一台。”
他抬起头。
“其中两台,编号相近。”
法庭里静下来。
方牧看着他。
陈慎之说:
“一台是 WH-01。”他说,“另一台是 WH-07。”
方牧没有立刻说话。
他把那张清单拿起来,看了一眼。
清单上写着:
WH-01数控端面磨床残值 41,000 元
他早就看过这一行。
看过很多遍。
他说:
“陈律师。”
“您说。”
“WH-07,”方牧说,“是什么设备。”
陈慎之说:
“一台旧铣床。”他说,“二〇一四年就报废了。”
方牧点了点头。
“那它二〇一六年一月,”他说,“卖了多少钱。”
陈慎之翻了一页。
“我方不了解。”他说。
“那我替您说。”方牧说。
他把一张纸举起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的合同上,”他说,“标的物的型号,写的是‘WH-01 型数控端面磨床’。”
他停了一下。
“不是 WH-07。”
他把纸放下。
“而且,”他说,“那台旧铣床,二〇一四年报废的时候,进了废钢。”
陈慎之没有坐下。
他看了方牧两秒。
然后他说:
“审判长。”
“你说。”
“我方请求,”他说,“就该型号问题,另行举证。”
审判长点了点头。
“准予。”
陈慎之坐下。
方牧站着没有动。
他知道刚才那两个回合里,自己没有输。
但他也知道,陈慎之也没有输。
因为陈慎之从头到尾,一个“不”字都没说。
他说的是“我方不了解”。
他说的是“另行举证”。
他把一个已经站不住的说法,变成了“还需要查一查”。
查一查,就要时间。
左边那张桌子后面,管理人一直没说话。
他姓邵,五十来岁,面前堆着半人高的纸。
从开庭到现在,他只抬过一次头。
审判长问他:
“管理人什么意见。”
邵抬起头。
“债务人财产清单里,”他说,“WH-01 已经列入。账面价值四万一千元。”
“权属呢。”
邵说:
“权属以登记和合同为准。”他说,“我们按账面接管。”
方牧转过头。
“邵先生。”他说。
邵看着他。
“账面价值,”方牧说,“不等于权属。”
邵说:
“我知道。”他说,“但我们只管账面。”
他把两只手放在那堆纸上。
“权属有争议,”他说,“由法庭定。”
方牧没有坐下。
“审判长。”他说,“我补充一点,关于买受人。”
他翻开那一页。
“上海沪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他说,“成立日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他抬起头。
“处置清单的日期,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法庭里没有人说话。
方牧说:
“十八天。”
他把纸放下。
“一家公司成立十八天以后,”他说,“买走了一台两千六百三十一万的设备。”
他停了一下。
“花了四万一千块。”
陈慎之站起来。
“审判长。”
“你说。”
“我方不否认沪东机电的成立时间。”陈慎之说,“新设主体承接资产,是常见的交易安排。”
“常见。”方牧说。
“常见。”陈慎之说。
“那它付钱了吗。”方牧说。
陈慎之翻了一页本子。
“该笔款项,”他说,“已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结清。”
“凭证。”方牧说。
陈慎之合上本子。
“我方请求,”他说,“就该问题另行举证。”
十一点四十,休庭。
何斌从最后一排站起来。
他的腿麻了。
他一边揉腿,一边往门口走。
走到门口的时候,他忽然停了一下。
他刚才一直在看人。
最后一排,最靠里的那个位子。
从开庭到休庭,两个半小时。
那个人一次都没有动过。
四十多岁,深灰色西装,头发很短。
面前没有本子。
手上没有笔。
他不记。
何斌想起方牧说的话:看人。
他放慢脚步,从那个人身后走过去。
经过的时候,他侧了一下头。
那个人的胸前,别着一张旁听证。
单位那一栏,印着一行字。
何斌看清楚了。
W.O. Advisory(HK)Limited
何斌走出法庭。
他在走廊上给方牧发了一条消息。
最后一排有个人。不知道是谁。
方牧回了一个字。
拍。
中午十二点二十。
何斌站在法院大楼对面的马路边。
那个人出来了。
他走得很快,没有跟任何人说话。
他上了一辆车。
黑色的。
何斌举起手机。
拍了三张。
车开走了。
何斌站在那儿,看着手机屏幕。
他放大第一张。
车牌。
他放大第二张。
那是那个人的侧脸。
他放大第三张。
第三张糊了。
但是能看清一样东西。
那个人的公文包。
包是旧的。
包的提手上,缠着一圈胶带。
胶带上,用记号笔写了两个字母。
W.O.
下午一点四十,继续开庭。
陈慎之站起来。
“审判长。”
“你说。”
“在就实体问题举证之前,”陈慎之说,“我方先提三个问题。”
审判长抬起头。
“关于什么。”
陈慎之说:
“关于申请人提交的那九份材料。”
他转过身,看着方牧。
“能不能上这张桌子。”
方牧把笔放下。
他拿起一张纸。
方牧坐在那儿。
他没有动。
赵振声在旁边,把两只手放在膝盖上。
何斌在最后一排,攥紧了拳头。
陈慎之转过身,看着方牧。
他说:
“能不能上这张桌子。”
方牧把笔放下。
他知道今天下午要发生什么。
陈慎之不会去反驳那两千六百三十一万。
那句话已经说出去了,收不回来。
他要做的,是别的事。
他要做的,是让那九样东西——
一样,都上不了这张桌子。
(第一日·上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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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大楼,第七法庭。
门口挂着一块牌子。
不是“民事审判庭”。
破产法庭
何斌站在牌子底下,仰头看了半天。
“方先生。”他说。
“嗯。”
“我以为是去证监会。”
方牧说:
“我也以为是。”
他把包往上提了提。
“何斌。”他说,“你进去以后,坐最后一排。”
“为什么。”
“不要记。”方牧说,“不要拍。不要跟任何人说话。”
他停了一下。
“看人。”
九点整。
法庭里坐满了。
最前面是合议席。
三个人,中间那位年纪最大,头发花白。
审判长。
左边一张桌子,坐着一个五十来岁的男人,面前堆着半人高的纸。
那是管理人的位子。
右边两张桌子。
一张坐着沪东机电的人。
一张坐着弘盛的人。
陈慎之坐在弘盛那张桌子后面。
他今天穿了一件深色的西装。
面前只有一个本子。
再往后,是旁听席。
四排椅子。
方牧、赵振声坐在第一排。
文嫂没来。
何斌坐在最后一排,最靠边那个位子。
九点零三分,审判长开口。
“本案系债务人上海沪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他说,“关于编号 WH-01 设备权属及相关处置行为是否应予撤销的听证。”
他停了一下。
“本庭先明确审查范围。”
方牧把笔拿起来。
审判长说了三条。
“第一,”他说,“本次听证审查两项:一是该设备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二是二〇一六年四月的处置行为,是否属于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或者是否存在无效情形。”
“第二,”他说,“本次听证不审查刑事责任。涉及刑事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他说,“本次听证不审查工伤认定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权利人另行主张。”
说完,他抬起头。
“各方听清了吗。”
“听清了。”陈慎之说。
方牧站起来。
“听清了。”
他坐下。
赵振声在旁边,用很低的声音说了一句:
“这就是他们的第二招。”
方牧没有转头。
他在纸上写:
不审人。
审判长说:
“申请人方,陈述主张。”
方牧站起来。
他先把九件东西的清单递上去。
然后他说了一句话。
“我主张,”他说,“编号 WH-01 的设备,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审判长抬起头。
“理由。”
方牧说:
“因为它从来没有被合法地卖出去过。”
法庭里安静了。
方牧往前走了半步。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的《资产清算清单》上,”他说,“这台设备的残值是四万一千元。”
他停了一下。
“同一台设备,在同一年,”他说,“被同一个人,卖过两次。”
他抬起头。
“第一次,两千六百三十一万。”
“第二次,四万一千。”
没有人说话。
旁听席上有人轻轻“嘶”了一声。
审判长把手里的材料放下。
“两次交易的主体,”他说,“是否相同。”
“出卖人相同。”方牧说,“都是润丰。”
“买受人呢。”
“第一次是境外买方。”方牧说,“第二次是沪东机电。”
审判长在本子上写了两行。
然后他抬起头。
“时间。”
方牧说:
“第一次,二〇一六年一月。”
他停了一下。
“第二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陈慎之站起来了。
“审判长。”
“你说。”
陈慎之说话还是很慢。
“关于这两次交易,”他说,“我方不否认其存在。”
旁听席动了一下。
方牧握着笔,没有动。
陈慎之说:
“我方要说明的是,这两次交易的对象,并不是同一台设备。”
他翻开本子。
“润丰厂区内,”他说,“编号为 W 字头的设备,共有十一台。”
他抬起头。
“其中两台,编号相近。”
法庭里静下来。
方牧看着他。
陈慎之说:
“一台是 WH-01。”他说,“另一台是 WH-07。”
方牧没有立刻说话。
他把那张清单拿起来,看了一眼。
清单上写着:
WH-01数控端面磨床残值 41,000 元
他早就看过这一行。
看过很多遍。
他说:
“陈律师。”
“您说。”
“WH-07,”方牧说,“是什么设备。”
陈慎之说:
“一台旧铣床。”他说,“二〇一四年就报废了。”
方牧点了点头。
“那它二〇一六年一月,”他说,“卖了多少钱。”
陈慎之翻了一页。
“我方不了解。”他说。
“那我替您说。”方牧说。
他把一张纸举起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的合同上,”他说,“标的物的型号,写的是‘WH-01 型数控端面磨床’。”
他停了一下。
“不是 WH-07。”
他把纸放下。
“而且,”他说,“那台旧铣床,二〇一四年报废的时候,进了废钢。”
陈慎之没有坐下。
他看了方牧两秒。
然后他说:
“审判长。”
“你说。”
“我方请求,”他说,“就该型号问题,另行举证。”
审判长点了点头。
“准予。”
陈慎之坐下。
方牧站着没有动。
他知道刚才那两个回合里,自己没有输。
但他也知道,陈慎之也没有输。
因为陈慎之从头到尾,一个“不”字都没说。
他说的是“我方不了解”。
他说的是“另行举证”。
他把一个已经站不住的说法,变成了“还需要查一查”。
查一查,就要时间。
左边那张桌子后面,管理人一直没说话。
他姓邵,五十来岁,面前堆着半人高的纸。
从开庭到现在,他只抬过一次头。
审判长问他:
“管理人什么意见。”
邵抬起头。
“债务人财产清单里,”他说,“WH-01 已经列入。账面价值四万一千元。”
“权属呢。”
邵说:
“权属以登记和合同为准。”他说,“我们按账面接管。”
方牧转过头。
“邵先生。”他说。
邵看着他。
“账面价值,”方牧说,“不等于权属。”
邵说:
“我知道。”他说,“但我们只管账面。”
他把两只手放在那堆纸上。
“权属有争议,”他说,“由法庭定。”
方牧没有坐下。
“审判长。”他说,“我补充一点,关于买受人。”
他翻开那一页。
“上海沪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他说,“成立日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他抬起头。
“处置清单的日期,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法庭里没有人说话。
方牧说:
“十八天。”
他把纸放下。
“一家公司成立十八天以后,”他说,“买走了一台两千六百三十一万的设备。”
他停了一下。
“花了四万一千块。”
陈慎之站起来。
“审判长。”
“你说。”
“我方不否认沪东机电的成立时间。”陈慎之说,“新设主体承接资产,是常见的交易安排。”
“常见。”方牧说。
“常见。”陈慎之说。
“那它付钱了吗。”方牧说。
陈慎之翻了一页本子。
“该笔款项,”他说,“已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结清。”
“凭证。”方牧说。
陈慎之合上本子。
“我方请求,”他说,“就该问题另行举证。”
十一点四十,休庭。
何斌从最后一排站起来。
他的腿麻了。
他一边揉腿,一边往门口走。
走到门口的时候,他忽然停了一下。
他刚才一直在看人。
最后一排,最靠里的那个位子。
从开庭到休庭,两个半小时。
那个人一次都没有动过。
四十多岁,深灰色西装,头发很短。
面前没有本子。
手上没有笔。
他不记。
何斌想起方牧说的话:看人。
他放慢脚步,从那个人身后走过去。
经过的时候,他侧了一下头。
那个人的胸前,别着一张旁听证。
单位那一栏,印着一行字。
何斌看清楚了。
W.O. Advisory(HK)Limited
何斌走出法庭。
他在走廊上给方牧发了一条消息。
最后一排有个人。不知道是谁。
方牧回了一个字。
拍。
中午十二点二十。
何斌站在法院大楼对面的马路边。
那个人出来了。
他走得很快,没有跟任何人说话。
他上了一辆车。
黑色的。
何斌举起手机。
拍了三张。
车开走了。
何斌站在那儿,看着手机屏幕。
他放大第一张。
车牌。
他放大第二张。
那是那个人的侧脸。
他放大第三张。
第三张糊了。
但是能看清一样东西。
那个人的公文包。
包是旧的。
包的提手上,缠着一圈胶带。
胶带上,用记号笔写了两个字母。
W.O.
下午一点四十,继续开庭。
陈慎之站起来。
“审判长。”
“你说。”
“在就实体问题举证之前,”陈慎之说,“我方先提三个问题。”
审判长抬起头。
“关于什么。”
陈慎之说:
“关于申请人提交的那九份材料。”
他转过身,看着方牧。
“能不能上这张桌子。”
方牧把笔放下。
他拿起一张纸。
方牧坐在那儿。
他没有动。
赵振声在旁边,把两只手放在膝盖上。
何斌在最后一排,攥紧了拳头。
陈慎之转过身,看着方牧。
他说:
“能不能上这张桌子。”
方牧把笔放下。
他知道今天下午要发生什么。
陈慎之不会去反驳那两千六百三十一万。
那句话已经说出去了,收不回来。
他要做的,是别的事。
他要做的,是让那九样东西——
一样,都上不了这张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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